原标题:老旧住宅想加装电梯该咋进行河南7部门联合发指南
▶近年来,给老旧住宅加装电梯成为很多市民的期盼,这也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8月23日,记者获悉,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质监局、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等7部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根本原则、加装条件、申请主体、实施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指导意见》,可以加装电梯的住宅必须是已建成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具有合法房屋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改造计划且原建筑结构未设置电梯的地面四层以上既有住宅。
同时,加装电梯应当经本单元(栋)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安装方案符合建筑规划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电气安全、防雷和特定种类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不影响既有住宅的整体性安全。
《指导意见》明确,加装电梯拟设位置应在原建设项目用地界址范围内。并且要制订有电梯加装、管理、检验、维修、保养、更新方案;电梯运行维护方案及费用(含电费、检验费、维修保养费、更新费、管理费等)分担方案;加装电梯的施工安全责任和运行管理责任落实方案等,并办理有关加装施工手续。
《指导意见》提出,以小区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由业主委员会申请。而以单元(栋) 申请加装电梯的,由本单元(栋)的业主代表申请。
此外,业主委员会或单元(栋)内的业主,也能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原建筑设计企业、电梯安装维护企业、社区进行申请。
《指导意见》明确,发起加装申请的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者其他单位,应当承担加装电梯的建筑设计企业责任和义务,负责加装电梯项目的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
根据《指导意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具体实施程序共5步,首先便是制订加装方案。
申请主体编制的电梯加装方案内容应当包括加装用地面积、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可行性分析,加装电梯的设计实施工程的方案、资金概算、费用筹集、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分摊、电梯安装协议及相关业主签字等内容。加装方案和资金筹集使用等情况应当向业主公示。
在制订好加装方案后,申请主体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加装,有关部门对加装电梯是不是满足加装条件进行核实,并依法办理批复手续。获得申请加装电梯的批复后,申请主体应当委托具有安装资质的实施工程单位按照加装方案进行加装电梯的具体安装,安装过程应当接受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
根据《指导意见》,加装工程完工后,申请主体需会同加装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电梯监检机构等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依法依规办理验收(备案)手续。并且,申请主体按照特定种类设备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使用和管理加装电梯,办理电梯使用登记,依法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
《指导意见》提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资产金额来源以业主自筹为主。根据《指导意见》,加装电梯建设安装费用及其使用、运行、维护费用由相关业主一同承担,可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按照特殊的比例分担。同时,能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或子女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仅限提取需个人分摊部分的金额)。
使用维修资金则需满足相关条件,根据《指导意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能申请使用业主分账户中的维修资金,使用后的分户账面余额不应低于应当归集额度的30%。
此外,《指导意见》提出,支持各类金融租赁、融资租赁企业等社会资本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鼓励通过企业投资、受益业主付费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加装电梯工作。有条件的市、县(区)可以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纳入旧城改造项目并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
记者留意到,《指导意见》明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再征收地价款,不再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既有住宅加装的电梯产权归该(幢)单元加装方案确定的业主共有,不再进行不动产登记,不动产权利转移时,加装电梯共有权利一并转移。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改变建筑平面布局、不改动消防设施、不影响应急疏散和灭火救援的,不需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
同时,根据要求,各市、县应当设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联合受理窗口,建立报批手续联合审查制度,联合开展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指导意见》同时要求,各市、县应当建立加装电梯协调机制,充分的发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人民调解机构的作用,宣传加装电梯有关政策,协调解决业主之间关于加装电梯的争议和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