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质量技能监督》2017年第10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这台电梯现在该怎么办》介绍了这样一同事例:2017年6月2日,依据大众告发,A县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督查人员对丁某运用的一台电梯进行检查,发现这台电梯现已处理注册挂号,注册挂号证上挂号电梯运用单位为丁某,但电梯查验合格证上注明下次查验日期为2017年5月1日,丁某涉嫌运用超期未检电梯。经现场向丁某了解,丁某供认这台电梯没有请求定期查验,但以为自己一切的这栋高楼原先是有部分租借给王某开小宾馆住宿,客房只要8间,现王某运营不善,本年3月份现已自行停止运营,刚好丁某自己家兄弟也要住,所以就把租借的房子收回来。4月底特检院的查验人员来定期查验,丁某向查验人员说这台电梯现在是自己个人运用,没有对外租借了,不归于《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则的特种设备,不需求请求查验。查验人员奉告丁某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监督处理部分处理刊出挂号才行,查验人员就没有对这台电梯进行查验。经查,丁某没有请求电梯的刊出挂号,电梯存在超期未检的行为,电梯现在归于丁某家庭个人运用,没有对外租借。A县质监局安全督查人员对丁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存在三种不同定见。本案究竟该怎么处理呢?
文章刊登后,各地读者纷繁来传真或邮件论述自己的观念,其间许多观念都讲得很有代表性。现将部分读者的观念摘编刊登,并将有关专家的说法附后,仅供参考。
《我国质量技能监督》杂志2017年第10期刊登了《这台电梯该怎么办》,自己赞同第二种定见,不能进行处分。理由如下:
一是事例所述电梯现已不再归于应该处理的特种设备。依据2014年10月30日质检总局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非公共场所装置且仅供单一家庭运用的电梯,没有列入《特种设备目录》内。经过事例介绍,涉案电梯系丁某自己个人家庭运用,并且整栋楼一切高楼都归于自己,没有外人进出,应该不是公共场所,因而,该部电梯没有列入《特种设备目录》内,不应该归于特种设备的处理规模。
二是应尽或许削减特种设备的处理规模。经过《特种设备目录》的屡次修正能够看出,跟着经济发展和企业处理水平的进步,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规模在逐渐削减,能够由社会或协会自主处理的,政府尽或许的少参加,即便处理的,也是管最应该处理的,或是参数要求较高的,如关于起重机械中的塔式起重机就由曾经的大于或等于2吨进步到现在的最少3吨;一般的轿车吊车也现已不归于特种设备的领域,因而,现在在尽量削减特种设备处理规模的情况下,该部电梯能够不处理更符合要求。
三是应该及时处理完善相关手续。丁某运用的该部电梯,由于前期现已进行了注册挂号,依照特种设备进行处理,现在现已不再归于特种设备的规模,就应该及时处理刊出挂号手续,避免处理混乱。一起,丁某作为运用者,应该自己加强对所用电梯的处理,能够托付电梯维保单位进行保养,也能够托付查验部分进行查验,保证该部电梯的正常运用。
总归,正确处理该案,应该厘清丁某运用电梯是否归于特种设备的处理规模,后续手续怎么处理,怎么进行后续处理,然后真正从依法和安全的视点动身,保证该部电梯的正常运转。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释义:“特种设备目录的确认,依据设备的危险性准则,特种设备的目录规模应该是潜在危险性较大,一旦产生事端简单形成群死群伤、严重经济损失和较大社会影响的设备。关于产生事端只形成个别损伤,不影响公共安全的,依照设定的压力、容积、功率、速度等参数,将其扫除在外。如常压锅炉和容器、运送水和口径较小的压力管道等”。依据上述条文释义,家用电梯不归于特种设备监督查验规模,因而,不需求强制查验。
本案中电梯查验有用期为2017年5月1日,丁某是2017年3月开端个人运用该台电梯。也就是说从法令层面,该台电梯从2017年3月投入个人运用开端就不需求强制查验了。
第一种定见把现在运用的电梯界定为特种设备,显然是不正确的,已然该台电梯不是特种设备,就不能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进行处分。
现在,跟着生活水平的进步,自家房子有电梯也不是什么新鲜事。家用电梯有别于商场、高层住宅的公共电梯之处在于,后者运用前有必要经过强制性查验,而家用电梯则不必强制查验。假如用户出于安全考虑想对电梯进行查验,能够托付特种设备查验组织。查验是参照《家用电梯制作与装置规范》这一国家引荐性规范,检测费用则由托付协议而定。第三种定见,把家用电梯用户自愿查验变成了强制查验,显然是不符合国家规则。再说若电梯查验合格,笔者以为丁某可在查验有用期内不处理电梯刊出挂号手续,由于该台电梯在查验有用期内具有特种设备的安全性。
值得注意,正如第二种定见所说丁某也应做好电梯运用安全和日常维修护保养,保证家人和来访者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