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其中对电梯使用、保养、维修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要求,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学校、幼儿园、商场等公众场所的电梯应当配置监控系统。
《山东省特种设施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其中对电梯使用、保养、维修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要求,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理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学校、幼儿园、商场等公众场所的电梯应当配置监控系统。公众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电子邮件(sd-);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山东省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条例征求意见”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8月27日。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对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存在四种情形之一的,特种设施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现场检查:接到举报或者取得涉嫌违法证据的;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在举办重大活动的场所使用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电梯的使用方面,提供给患者使用的医院电梯、速度大于2.5米/秒的旅游观光电梯以及其他应当由司机操作的电梯,须配备电梯司机。电梯轿厢、机房、井道内不得放置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物品。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理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建立电梯维护保养档案;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受理电梯故障报告;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时,及时书面通知电梯运营使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记者随后咨询了市质监局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处相关负责人,2011年3月1日,我市出台实施了政府规章 《青岛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电梯生产、销售、使用、维保、救援等进行了全面规范,成为全国第3个就电梯进行单独立法的城市。《办法》第20条规定,安装电梯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施。本办法发布前已安装使用的电梯,有条件的应当加装视频监控设施。第52条规定,新安装电梯没有配备视频监控设施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责任者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使用电梯,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办法》第37条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理应当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并安排相应的电梯应急救援值班人员,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实施现场救援。昨天下午,记者走访了市区一些商场发现,扶梯、电梯等处都已经安装了监控探头。
记者从市质监局得知,目前青岛市的电梯数量增速加快,每年增幅在20%以上,目前全市电梯达到3.8万台以上,其中住宅电梯接近2万台,商场、车站等公共场所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3000余台,整个青岛市电梯数量占到全省的五分之一。7月湖北电梯事故发生后,青岛市停用了事故中涉及的94台“申龙”,其中与事故电梯相同型号(FML)的共有24台。目前,青岛市在用的“申龙”电梯全部完成整改,通过技术改造在内部加装支架,并用螺丝固定第二块板,不会再出现湖北事故中的情况。此外,8月10日前,质监部门已对全市所有扶梯逐一排查,目前青岛市扶梯、自动人行道是安全的,可以完全放心乘坐。当市民发现电梯间内没有张贴检验合格标志、报警铃不畅通、电梯抖动有杂音、突然掉梯的,或者是没有维保单位的,请及时拨打市质监局12365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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