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江苏省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此纳入超危工程管理!组织专家论证!

来源:欧宝全站    发布时间:2024-09-07 23:45:05  提示:点击图片可以放大

  刚刚,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做好智能施工升降机使用管理的通知》(苏建函质安〔2024〕163号 )。

  一批智能化工程机械等在我省部分地区施工现场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后取得较好的应用效果,为全省面上推广普及应用积累了经验。

  为做好智能施工升降机应用普及初始阶段的使用安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施工总承包单位理应当将智能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使用维保、加节顶升等纳入超危工程来管理,应当组织有关专业分包单位编制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

  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将智能施工升降机的安全使用知识纳入现场所有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并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智能施工升降机日常使用的安全巡查。

  原则上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委托同一家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的企业负责智能施工升降机的租赁、安装、拆卸、维修和保养工作,实行“一体化”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理应当将智能施工升降机信息接入项目智慧工地平台,实现数据和视频实时监控功能。

  2月8日,苏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全方面推进我市智能施工电梯应用的通知》,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2024年5月1日前已开工项目,鼓励有应用条件的项目积极试点应用智能施工电梯;2.2024年5月1日后新开工政府投资项目应全面应用智能施工电梯,且智能施工电梯台数占本项目所使用施工升降机的比例不能低于50%;3.2024年10月1日后新开工社会投资项目,具备条件的原则上应全面应用智能施工电梯

  施工单位每成功安装使用1台智能施工电梯,可在其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估结果中房建专业信用分加0.05分、累计最高加0.2分,有效期12个月;

  工程项目在智能建造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中明确应用智能施工电梯而实际未应用的,实施工程单位房建专业信用分扣减0.2分,有效期12个月,并同步通报建设单位。

  智能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使用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的论证专家库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成立并公布。方案论证专家应从上述专家库中选取。

  注:苏智能建造办〔2024〕5号文确定了专家名单,共计35人,查看名单(附件:苏州市智能施工升降机专家库成员名单.doc )。

  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论证通过后,经实施工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后,由实施工程单位将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及专家论证报告报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智能施工升降机经有资格的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检测、检查合格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验收内容及要求见附件4(4.智能施工升降机安装验收记录表.doc )。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智能施工升降机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办理使用登记。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严格遵守智能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和厂家使用说明书要求,并安排机械类(C1)或综合类(C3)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智能施工升降机日常使用的监督管理。

  智能施工升降机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在每日使用前完成。

  智能施工升降机按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每半月不可以少于1次,每次维保人员不可以少于2人,其中包含1名建筑电工,维保人员应当持有建筑起重机械(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3月21日,苏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全面引导应用智能建造技术的通知》(苏智能建造〔2024〕1号)。决定在我市建筑施工领域全面引导应用智能建造技术。

  2024年度,我市建筑工程领域按照“分类实施,重点突破”原则,全面引导应用智能建造装备、技术。原则上政府投资项目实现智能建造“应用尽用”,社会投资项目优先应用智能建造装备,提升建筑工程建设项目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2024年5月1日起,新开工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的房建项目,应积极应用智能建造技术。

  2024年10月1日起,各属地政府部门对新出让地块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的房地产等项目,可在土地招标公告中引导投标企业应用智能建造技术。

  鼓励有条件的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的其他房建项目全面应用智能建造技术;鼓励新建轨道交通项目、大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开展智能建造技术实践。

  1.建筑机器人。主要为地面整平、抹平、抹光施工机器人,墙面喷涂、抹灰、ALC墙板安装施工机器人。

  3.5G无人塔吊。通过5G技术进行现场信息采集和远程控制、实现现场精准吊装和工作人员远程室内作业等功能的塔式起重机。

  4.轻型造楼机。具备建筑施工与防护需求,可整体快速升降,实现整体的结构和装饰分离、高效流水作业和能提供类工厂化作业环境的施工平台。

  5.BIM数字一体化设计。应用BIM技术进行数字化辅助设计和施工深化设计,实现施工BIM模型深化、机电管线综合应用等功能。

  6.智慧工地。建设智慧工地平台,实现项目管理、质安监管、进度管理、成本管理等智能化管理功能。

  2023年5月起,政府投资房建工程单项5万平方米以上项目,应率先试用成熟建筑机器人;

  至2023年底,全市单项5万平方米以上房建工程项目全面使用建筑机器人辅助施工。

  广泛调研企业应用建筑机器人情况,结合项目实践,编制《建筑机器人补充定额》,优先制定整平机器人、抹平机器人、喷涂机器人和ALC墙板安装机器人等成熟机器人的补充定额,保障满足建筑机器人施工计价需要。

  随着数字技术慢慢的提升,新型智能建造技术与智能装备在施工现场应用前景日益广阔,包括无人操作的智能施工升降机在内的一批智能化工程机械等在我省部分地区施工现场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后取得较好的应用效果,为全省面上推广普及应用积累了经验。智能施工升降机作为建筑施工现场的特定种类设备,其安全属性事关建筑施工现场,涉及总包单位、检验测试的机构、租赁单位和制造厂家等多个主体。为做好智能施工升降机应用普及初始阶段的使用安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智能施工升降机是指无需专人操作,吊笼可自动响应楼层外呼和笼内选层指令,可在指定楼层自动平层,并具有安全监控系统、运行通道检测系统、运行语音提示系统等功能的升降机。与普通施工升降机相比,具备运行自动化、智能化和安全可靠的特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完成楼层精准呼叫和停层、笼门自动闭合、乘坐人数自动识别、远程控制和视频实时监控等功能。

  (一)信息登记。设备产权单位理应当在“省安管系统”中办理设备信息登记入库,选择“智能施工升降机”类别,并对入库设备产权信息真实性承诺负责,确保所提供的特定种类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等资料真实有效。为便于智能施工升降机统计管理,“省安管系统”中对智能施工升降机设备编号规则为:苏AB-SZ0001(表示江苏A市B县的智能施工升降机,序号为0001号,注:智能施工升降机区别传统施工升降机编号中多了Z字母)。

  已在“省安管系统”中按照原编号规则完成设备信息登记的智能施工升降机,需在系统中进行设备注销,进而选择“智能施工升降机”类别重新办理信息登记。已在使用的智能施工升降机可待使用结束后再行调整。

  (二)安拆告知。“省安管系统”中智能施工升降机办理安拆告知时,系统默认可以不填写施工升降机司机信息,安装单位能够准确的通过现场实际,确定是不是安排施工升降机司机参加安装拆卸作业。

  (三)使用登记。“省安管系统”中智能施工升降机办理使用登记时,系统不再强制要求配备施工升降机司机,使用单位可根据现场实际,确定是不是配备施工升降机司机。系统中相应增加“维保管理负责人”一栏,使用单位一定要填写维保管理负责人信息及联系方式。

  (一)设备要求。智能施工升降机必须由具备特定种类设备制造资质的厂家生产,不得由普通施工升降机改装。

  (二)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施工总承包单位理应当将智能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使用维保、加节顶升等纳入超危工程来管理,应当组织有关专业分包单位编制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

  (三)日常维保。使用单位理应当设置智能施工升降机维保管理负责人,加强对智能施工升降机的日常管理和维保,具体负责每日智能施工升降机的开启和关闭,以及每日智能施工升降机使用前后的安全情况开展检查。维保管理负责人要应当经过相关培训合格后上岗。

  (四)安全使用。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将智能施工升降机的安全使用知识纳入现场所有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并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智能施工升降机日常使用的安全巡查,督促搭乘人员遵守智能施工升降机的安全使用规定,确保智能施工升降机安全可靠运行。鉴于智能施工升降机的新技术、新产品属性,原则上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委托同一家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的企业负责智能施工升降机的租赁、安装、拆卸、维修和保养工作,实行“一体化”管理。

  (五)检验测试。智能施工升降机检验测试的机构应符合主管部门认定检验测试能力要求,检验测试的内容除应满足常规检测项外还应当包括智能控制性能等专项检测。智能施工升降机首次安装好和安装至最终高度后应当分别进行检测。

  (六)信息化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理应当将智能施工升降机信息接入项目智慧工地平台,实现数据和视频实时监控功能。

  我厅将继续加强对智能施工升降机的应用调研,根据其使用特点出台相关安全使用标准等,制作安全教育交底相关视频(“建安码学习平台-建安广场-前言交流栏目”已增加《无专人操作智能施工升降机操作指南》视频供学习交流),规范现场使用管理,引导智能施工升降机使用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