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珠海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和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案
2024年2月22日,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珠海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特种设施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和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6日,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珠海市斗门区某花园的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作为该小区的维保单位,未按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对该花园某栋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经查明,当事人未按特种设施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和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斗门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个别电梯维保企业无视法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在电梯维保作业“弄虚作假”“走过场”,造成了安全隐患,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仅漠视法律法规,更忽视了公众安全,必须依法打击查处。各电梯使用管理人及维保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范实施保养,确保保养工作落实到位。
2.珠海市香洲区某五金交电商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案
2024年2月5日,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珠海市香洲区某五金交电商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8日,香洲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监督抽检结果,对珠海市香洲区某五金交电商行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香洲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瓶装液化石油调压器是安装于液化石油气瓶和燃气灶具等用气器具之间,降低液化气瓶出口压力,为灶具等提供稳定低压气源的重要安全配件产品,简称“调压器”,也称“调压阀”或“减压阀”。瓶装液化石油调压器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其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GB 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要求。
3.珠海市香洲区某电动车行擅自销售蓄电池与获证产品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案
2024年3月28日,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珠海市香洲区某电动车行擅自销售蓄电池与获证产品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日,香洲区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时,对珠海市香洲区某电动车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的1台电动自行车配装的蓄电池型号与该台电动自行车3C认证证书上标称的蓄电池不一致。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关键元器件蓄电池型号由6-DZF-12变更为6-DZF-12.5,但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香洲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部分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存在侥幸心理,为增加商品竞争力和降低产品成本,对商品进行变更而不及时进行认证,造成商品出现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及配件质量的强力监管,促使商家严格落实市场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2024年1月2日,珠海市金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珠海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销售、出租未经检验的二手叉车以及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万元,罚款2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19日,金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珠海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明,当事人从事叉车销售、出租业务,无法提供购进4台叉车的检验查验记录、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技术档案资料以及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记录,也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无法提供其经营期间所销售叉车的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其销售给市外某公司的叉车在作业过程中造成一般事故,经鉴定存在多项不合格,安全性能差。当事人销售、出租未经检验的二手叉车、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金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具有危险性大、分布领域广、风险因素多等特点,一旦发生危险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特种设施安全管理的法规和标准,对特定种类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测、维修等环节进行全流程管控。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特种设备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保障特种设施安全平稳运行,避免事故发生造成人员、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