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叉车使用单位(个人)在工厂 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以下简称 “三区”)使用叉车时,存在未办理使用登记、未进行定期检验以及叉车司机未取得特定种类设备操作员证等现象。 为保障我县特定种类设备安全平稳运行,服务相关企业,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我局特发出以下告知: “三区”内使用的叉车属于特定种类设备目录管理范围内设 备,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各“三区〞企业不得使用未登记、未检验、无操作员证、未维保叉车。 叉车使用单位如将叉车在“三区”内使用,而未进行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无叉车操作证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相关规定。 依据: 国家总局公告的特定种类设备日录: 场(厂)内专用机 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城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叉车在“三区”内使用,需纳入特种设备监管。 相关法条: 《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定种类设备。
1、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定种类设备,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按期申报定期检验,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2、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特种设施安全管理人员或者聘用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叉车进场(厂)登记检查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承租方与租用方要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3、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使其熟知管理制度,掌握操作规程,持证上岗并按章作业。
4、建立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对特定种类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修保养,并定期检查。
5、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办理注销手续。
6、制定叉车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建立事故报告制度,保证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特种设施安全监察部门及相关部门,同时及时采取救援措施防止发生灾害,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