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7日,嘉兴市秀洲区商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坐落秀洲区油车港镇静电植绒城的嘉兴市飞熊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查看。查看中发现,该公司涉嫌运用一台不合法设备的起重机械设备,其行为涉嫌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则。秀洲区局责令其当即停用设备,在立案查询后对当事人作罚款人民币三万元的行政处罚,该设备已于6月底撤除。
嘉兴市飞熊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运用未获得答应出产且未经查验的特种设备,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运用单位应当运用获得答应出产并经查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背本法规则,特种设备运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运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运用未获得答应出产,未经查验或许查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许国家明令筛选、现已作废的特种设备的”。嘉兴市秀洲区商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运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则,特种设备运用单位应当运用获得答应出产并经查验合格的特种设备。运用单位违背《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则,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运用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各单位新设备特种设备前应当及时奉告特种设备查看部分,并在查验合格后投入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