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2日中午10时多,常熟2岁的小谦在年近七旬的曾祖母的带领下来到住所对面的自建仓库玩耍。
仓库里新安装了一台液压升高和降低平台。为了引逗孩子,曾祖母此前已多次带小谦搭乘平台升降玩耍。于是,这次小谦熟门熟路地走上平台,曾祖母在平台外按动操作按钮后,平台开始缓缓上升。曾祖母本打算一同跨上平台,却因腿脚不便没能跨上去。
平台越升越高,小谦非常害怕,一边呼唤曾祖母,一边将头部伸出平台。这时,不幸发生了,平台底部运行至二层楼面时,小谦的头一下子被卡在二楼楼面和升降平台底部之间,当场死亡。
事发后,同年5月,小谦的父母将升降平台生产方某机械公司、销售方郑勇及安装方许伟诉至常熟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合计89万余元。
常熟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小谦的祖父吴某将自建仓库的隔层及货梯施工承包给被告许伟。为安装升降平台,许伟联系上郑勇,郑勇利用互联网联系某机械公司负责供货和安装。3月20日左右,某机械公司派员至事发仓库安装液压升高和降低平台。后因吴某要求加快平台的升降速度,事发当天上午,某机械公司又派员将升降平台速度调快,调试完毕后,安装人员打电话告知郑勇后便离开了。随后小谦和曾祖母来到现场玩耍,意外发生。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谦的父母委托年近七旬的曾祖母代为照管小谦,且事发前曾祖母曾带领小谦前往事发仓库乘坐液压升高和降低平台,两原告均未予重视;事发时曾祖母又主动带领小谦乘坐升降平台,导致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小谦的祖父吴某在其住宅对面自建仓库,且安装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升降平台,应做好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意外发生,但事发时仓库呈开放状态且无人看守,致使其年幼的孙子进入危险区域,自行搭乘升降平台发生意外事故,对事故发生亦具有一定过错。
被告某机械公司作为涉事液压升高和降低平台的生产者和安装者,未能提供对应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使用说明书、警示标志等证明资料,且其在对升降平台做安装调试后,未能对尚未交付的涉案液压升高和降低平台采取围蔽、断电或者采取其他安全警示措施,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权衡事故各方的过错和原因力大小,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某机械公司按15%比例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未成年人由于其年龄较小、心智发育不成熟、好奇心强,往往对危险的感知能力较弱,自我保护意识不够,此时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教育、保护、监管未成年人,使其远离危险源,制止危险行为的发生,有很大效果预防其受到不必要的伤害。而作为商品生产者,危险产品的所有权人更要谨慎管理危险产品,在危险产品的区域范围内设立相应警示标志。